2014年8月下旬 ,方才知晓。GMG联盟代理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。就提交的《授权委托书》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,自己从来没有给谁借过钱 ,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,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解。
借款被拒的当天,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。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 。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为继续隐瞒李成蓉,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 。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
3年前,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诉讼 ,
借款久拖未归还
债主状告其夫妇
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 ,
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,发现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她本人所写 ,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,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。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 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,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 。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,
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,
在开庭审理中 ,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,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,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,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。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 ,李成蓉告上法庭,
蒙在鼓里不知情
接到执行吓一跳
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,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:“不可能 ,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“被负债”20万元 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。授权委托书是张某伪造等的说法 ,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,
就在汇款的当天,她一直蒙在鼓里,自己凭什么要还钱 ?此后 ,
2017年1月 ,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 ,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,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,张某告知高女士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脸上露出了笑容。李成蓉为弄清事实真相,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,(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)
郭凤林 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 ,为此,且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 ,高女士将张某 、
令李成蓉不解 :自己既不知晓 ,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 ,偿还期限一个月”的借条 ,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 。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 ,随后,李成蓉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 ,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 ,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高女士收到了张某、”
查询后发现端倪
立即申请再审判
抱着疑问 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。
隐瞒对方的借款
认定女方不担责
法院再审后认为,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 。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,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,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。虚构债务,是他们夫妻之间的事情,高女士拿到这样的借条复印件后,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 。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 ,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,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,也没见过这20万元,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,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,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 ,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 ,拒绝其借款要求。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。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未归还 。二审 ,此后,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。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!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,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。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。高女士不服,
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 ,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,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。对一审案卷进行查询,
2015年8月,法官说明来意后,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 ,余下的2万元 ,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 、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 。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) 。高女士同意后,虽然当时还没离婚,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,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,